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区属及驻境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我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对加快城乡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结合我区实施工业强区、全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要求迫切、意义深远。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各部门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立足区情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现状,统一规划微型企业发展,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
3.就业为先、定向扶持。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创业人群,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㈡总体目标
2011年计划试点扶持25户,投入扶持资金125万元。在2011年的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扶持户数,从2012年起,特区财政每年逐步增加扶持资金。同时,从扶持有发展潜力微型企业中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㈠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人数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注册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㈡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五类人群”,即中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退役军人等。
2.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拟创业所在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设于特区人资社保局,联系:01276、00051)提交申请,当地“微企办”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微企办”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微企办”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㈢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加工型的微型企业。